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加强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濮阳市市级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濮阳市市级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财政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强化绩效理念和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豫发〔2019〕10号)、《中共濮阳市委、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濮发〔2020〕17 号)和《河南省省级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办法》(豫财预〔2019〕17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市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以下称“绩效评价结果”)是指市财政局和市级部门根据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采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市级预算安排的部门预算及转移支付资金进行绩效评价所形成的评价结论和意见等,以绩效评价报告为载体。
第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是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落脚点,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权责统一、绩效奖惩与问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是指市财政局和市级部门通过多种形式充分利用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转化为提高预算资金使用绩效、部门履职能力、财政部门管理水平和政策有效性等具体行为活动。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的方式主要包括:评价结果反馈与整改、报告与公开、与预算安排挂钩、综合考核奖惩等。
第五条 市财政局和市级部门开展的预算绩效评价,包括事前绩效评估、各类型绩效评价以及预算管理综合考核,其结果应用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的主体是市财政局和其他市级部门。市财政局负责事前绩效评估、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市级部门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工作;市级部门负责本部门和下属单位组织开展的事前绩效评估及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工作。
第二章 反馈与整改
第七条 市财政局和市级部门开展的绩效评价,应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和整改要求书面反馈被评价部门(单位),同时送达绩效评价报告。
第八条 被评价部门(单位)自收到绩效评价结果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评价结论及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措施,报送市财政局或主管部门。被评价部门(单位)制定整改措施应坚持问题导向,针对评价反映的问题,通过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完善制度办法、调整资金分配方式、提高预算管理水平等具体措施进行整改。
第九条 市级部门应按要求及时将部门实施的绩效评价报告连同汇总的整改报告交市财政局备案,作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市财政局和市级部门对被评价部门(单位)的整改情况及时进行跟踪督导。
第三章 报告与公开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将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向市级部门通报的同时,报送市政府;其中对县(区)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绩效评价结果通报的同时,抄送县(区)政府。
市级部门应将绩效评价结果向项目实施单位和县(区)对口部门通报,必要时抄送县(区)政府。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实施的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和部分市级部门实施的绩效评价结果随同年度决算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三条 除涉密内容外,绩效评价结果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随同年度决算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绩效评价报告纳入依申请公开文件目录。
第四章 评价结果挂钩机制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和市级部门要加强内部协调与配合,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以后年度编制预算和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资金分配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机制。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在预算安排中应用绩效评价结果的原则和具体方式在每年市财政局财政规划编报通知中予以明确。
对于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的(90-100分),市财政局将予以通报表扬,并在编报下一年预算时予以优先安排,必要时适当增加资金规模。
对于绩效评价结果为良的(80-89分),市财政局督促市级部门限期整改所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作为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参考。
对于绩效评价结果为中的(60-79分),市财政局原则上按照被评价年度预算的10%-30%在编报下一年度预算时进行扣减,扣减资金收回财政总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对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0-59分),市财政局原则上按照被评价年度预算的30%以上在编报下一年度预算进行扣减,直至取消相应项目支出预算安排。
第十六条 市级部门要在项目申报文件、资金分配方案中明确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原则。
对于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的,市级部门应予通报表扬,并在分配下一年预算资金时予以优先考虑,必要时适当增加资金规模。
对于绩效评价结果为良的,市级部门督促预算单位限期整改所发现问题,作为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参考。
对于绩效评价结果为中和差的,在相关问题未整改到位前,市级部门应在分配下一年预算资金时取消项目承担单位同类项目资金申报权,采取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时应适当压缩应分配资金规模。
第五章 综合考核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将开展的各类型绩效评价结果纳入市级部门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范围,与政府绩效考核结果挂钩。
第十八条 对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结果较好的市级部门,市财政局予以通报表彰。对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结果较差的市级部门,市财政局将进行集中工作约谈,必要时提请分管市领导约谈相关负责人。
第十九条 市级部门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结果逐步纳入市政府绩效、干部政绩考核考评体系,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及市级部门应当认真履行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有关职责,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对市级部门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情况进行监督。对绩效评价结果中发现的财政违法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发现的其他问题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作为追究问责的依据。